1.跨境电商出口退运商品税收政策延续实施
为支持跨境电商等新业态新模式加快发展,近日,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延续实施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退运商品税收政策的公告》。
公告规定,对2023年1月30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在跨境电子商务海关监管代码(1210、9610、9710、9810)项下申报出口,且自出口之日起6个月内因滞销、退货原因原状退运进境的商品(不含食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出口时已征收的出口关税准予退还;出口时已征收的增值税、消费税,参照内销货物发生退货有关税收规定执行;其他规定仍按照《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退运商品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号)相关规定执行。
公告将企业在跨境电子商务海关监管代码项下申报出口的期限,由原来的2024年1月29日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
2.外交部优化外国人来华签证申请表
为进一步便利外国人申请来华签证,中国外交部对外国人来华签证申请表进行了优化。此次优化申请表涉及7个大项,15个子项,主要涉及申请人的教育背景、家庭信息、旅行经历等,减少了文字性填报内容,比如,申请人的国际旅行经历从5年缩短为1年,教育背景只需要填报最高学历。申请人的填表时间将大大缩短,办理来华签证将更加便捷。
3.泰国、格鲁吉亚宣布对中国公民免签
格鲁吉亚总理加里巴什维利9月11日宣布,格鲁吉亚从即日起给予中国公民免签待遇。格外交部发布消息说:“自2023年9月11日起,对中国公民和中国永居人员实行签证优待政策。根据新规,中国公民和中国永居人员有权免签入境格鲁吉亚并在境内停留30天。”
泰国总理赛塔•他威信9月13日宣布,自9月25日起泰国对中国游客实行免签制度,为期约5个月。赛塔当日在内阁会议后对媒体表示,泰国将从本月25日起至2024年2月29日对中国游客免签。
4.美国延长对352项中国进口商品和77种防疫商品关税豁免
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当地时间9月6日宣布,进一步延长对352项已恢复豁免的中国进口商品和77种与新冠防疫相关的中国进口商品的301条款关税豁免期,期限由今年9月30日延至12月31日。
5.欧盟正式开启征收“碳关税”过渡期
当地时间8月17日,欧盟委员会对外公布欧盟碳边境调节机制(CBAM)过渡期实施细则。
该细则从今年10月1日起生效,一直持续到2025年底,2026年正式起征,并在2034年之前全面实施。
欧盟委员会此次公布的过渡期实施细则,是根据今年5月欧盟对外公布的《建立碳边境调节机制》,详细说明欧盟碳边境调节机制产品进口商涉及的义务,计算这些进口产品生产过程中释放温室气体数量的过渡性方法。
细则规定,在初始的过渡阶段,进口商只需提交与其商品相关的碳排放信息报告,而无需支付任何财务支付或调整。
过渡期过后,2026年1月1日完全生效后,进口商将需要每年申报前一年进口到欧盟的货物数量及其所含的温室气体,并交出相应数量的CBAM证书。
该证书的价格将根据欧盟排放交易体系(ETS)配额的每周平均拍卖价格(以欧元/吨二氧化碳排放表示)来计算。
在2026-2034年期间,欧盟排放交易制度下的免费配额的逐步淘汰将与CBAM的逐步采用同步进行,最终在2034年实现免费配额的全部取消。
新法案中,所有在ETS中受保护的欧盟行业将被授予免费配额,但从2027-2031年,免费配额的比例将逐渐由93%减少至25%。2032年,免费配额的比例将降为零,比原草案的退出时间提前了三年。
6.欧洲《芯片法案》正式生效
当地时间9月21日,欧洲《芯片法案》正式生效。当天欧盟委员会宣布,该方案通过 “欧洲芯片计划” 促进关键技术产业化,鼓励公共和私营企业对芯片制造商及其供应商的制造设施进行投资。
《芯片法案》旨在为欧洲半导体领域工业基地的发展创造条件、吸引投资、促进研究和创新,并为欧洲应对未来的芯片供应危机做好准备。欧盟将募集430亿欧元公共和私有资金(其中33亿欧元来自欧盟预算),目标是到2030年将欧盟占全球半导体市场份额翻一番,从现在的10%增加到至少20%。
7.俄罗斯对大量商品实施与卢布汇率挂钩的弹性出口关税
俄罗斯政府新闻处9月21日发布公告称,为保护国内市场,俄政府决定从当地时间10月1日起到2024年年底对大量商品实施弹性出口关税,关税税率与卢布汇率挂钩。
俄罗斯政府指出,根据卢布汇率水平,清单上绝大多数种类商品出口关税税率为4%至7%;但央行卢布汇率低于1美元兑80卢布时出口关税为零。化肥的出口关税税率则最高为10%。
俄罗斯政府指出,这项措施旨在维持出口和内需之间的合理关系,可防止国内市场出现不合理的价格上涨。
8.韩国修订进口食品安全管理特别法实施细则
韩国食药部 (MFDS) 发布第1896号总理令,修订进口食品安全管理特别法实施细则。该细则于2023年9月14日实施。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为高效开展进口报关业务,对于公众的健康风险危害较低、重复进口的食品,可通过进口食品综合信息系统以自动化方式受理进口报关,自动签发进口申报确认书。但以下情况除外:附加条件的进口食品、有条件接受申报的进口食品、首次进口食品、按照规定应检验的进口食品等;
地方食药部对检查结果难以通过自动化方法判定合格的情况下,应当按照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进口食品进行检验。还应定期验证综合信息系统,确认自动进口申报是否正常;
改进和补充现行制度的一些不足。例如放宽设施标准,对于开展进口食品电子商务或邮购业务时,可以将住房作为办公室使用。
9.印度发布两项质量控制令
据印度新闻信息局报道,印度商工部工业与国内贸易促进司日前新发布两项质量控制令,分别是《太阳能直流电缆和火灾救生电缆(质量控制)令(2023年)》及《铸铁产品(质量控制)令(2023年)》,将于6个月后正式生效。
被纳入质量控制令的产品将必须符合相关印度标准,且经印度标准局认证后加贴标准标志,否则不得生产、销售、交易、进口或储存。
《太阳能直流电缆和火灾救生电缆(质量控制)令(2023年)》中涉及的产品包括主要用于太阳能电池板阵列等光伏系统各种元件的互连电缆,这些电缆广泛应用于核电站、机场、地铁、炼油厂、高层建筑、商场、电影院等。
《铸铁产品(质量控制)令(2023年)》主要涉及与各种铸铁产品有关的标准,如井盖、铸铁管、可锻铁配件和灰口铸铁件。
10.越南发布进口汽车技术安全质量检验认证规定
据越通社报道,日前越南政府发布第60/2023/ND-CP号法令,对进口汽车和进口零部件的质量、技术安全和环境保护检验、认证作出了明确规定。
根据该法令,被召回汽车包括根据厂家发布的召回公告召回的汽车和应检验机构要求召回的汽车。检验机构根据具体证据和汽车质量、技术安全和环保信息的反馈意见的核查结果提出召回请求。
已投放市场的汽车若存在技术缺陷需要召回,进口商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进口商应在接到制造商或主管部门指令召回的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知销售商停止销售未解决故障的缺陷汽车产品。
自收到制造商或检验机构召回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口商必须向检验机构提交书面报告,报告内容包括缺陷的原因、补救措施、召回的汽车数量、召回计划和及时、全面在进口商、代理商网站发布召回计划信息和召回汽车清单。
该法令还明确了检验机构的职责。
此外,若进口商能够提供制造商不配合执行召回计划的证据,检验机构将考虑停止对同一制造商所有汽车产品的技术安全、质量和环保检验、认证程序。
对于需要召回但尚未获检验机构认证的汽车,检验机构应通知进口报关地海关允许进口商临时提货,以便进口商对问题车辆采取补救措施。在进口商提供已完成维修的汽车清单后,检验机构继续按规定办理检验、认证手续。
第60/2023/ND-CP号法令于2023年10月1日起生效,自2025年8月1日起适用于汽车产品。
11.澳大利亚发布供人类食用的虾和虾产品最终进口要求
近日,澳大利亚农业、渔业和林业部网站发布2023-A10号通告,公布供人类食用的虾和虾产品最终进口要求。主要内容为:
所有进口对虾和对虾产品必须冷冻;
所有进口煮熟的虾和虾产品必须冷冻,并且在煮熟过程中产品最低核心温度应达到65℃;
只有经过澳大利亚官方评估认为不含十足类虹彩病毒等10种病原体的国家或地区,才允许向澳大利亚出口整只未煮熟 (冷冻) 虾。
该要求将于2023年10月30日起实施,届时将同步启用新版进口虾和虾产品健康证书。
12.阿塞拜疆计划免除部分乘用车生产原料及材料进口增值税
阿塞拜疆总统阿利耶夫签署法令,批准在2031年1月1日前免除部分乘用车生产原料及材料的进口增值税。
易之家专注外贸大数据收集、挖掘、应用及服务十余年;为解决“外贸中的诸多痛点”打造了全新的全球贸易大数据精准获客系统——GPM系统(tradesns.vip)可帮助外贸企业快速找到相匹配的精准采购商、精准采购负责人,将80%的时间放在20%的精准客户身上,缩短客户开发周期和成本,提高开发效率和成单率。